喜报!金桥成功代理“加固型楔式脚手架”专利无效案

2022/1/12

近日,金桥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2827号无效宣告决定。在该决定中,复审委认可我方观点,宣告CN201920405349.1号“一种加固型楔式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该专利无效程序的胜利,为客户迅速挽回因专利纠纷而损失的市场份额提供了重要帮助。

案情介绍

我司接受申请人委托,根据《专利法》第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CN201920405349.1,名称为“一种加固型楔式脚手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我司接受申请人委托后,由唐昱庆、马振亚、王丞等资深代理人组成案件处理核心团队,同时从专利特征分析以及无效检索等方面入手,为客户制定了缜密的可执行计划。

我司团队经检索后发现,现有技术中已有多篇对比文件单独或结合、或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为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我司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及口头审理后,于2022年1月4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无效决定书



案件进展

涉案专利

CN201920405349.1 -一种加固型楔式脚手架



无效证据及理由

请求人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0920026698.9 名称为“插接式脚手架”,对比文件2:CN201820699473.9名称为“一种安全性高的建筑施工用脚手架”,对比文件3:CN201320861279.3名称为“一种建筑用脚手架”)和一份企业技术标准《新型插接式钢管脚手架》。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该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以及创造性。关于区别,请求者认为:(1)可以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得出,横杆插孔4的高度高于拉杆插孔5,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脚手架的整体占地面积较大,拉杆插孔5不仅仅可以用来插斜拉杆7的连接,也可以用作横杆10的连接。且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将拉杆插孔5用作横杆插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前托架、第一后托架高于第一左托架、第一右托架的技术启示。并且,新增证据4企业技术标准《新型插接式钢管脚手架》第7页图4立杆单元装配示意图、图5横杆单元装配示意图都非常清楚的表明“安装在立杆左右两侧U形扣与安装安装在立杆前后两侧的U形扣是存在高度差的(相当于第一前托架、第一后托架高于第一左托架、第一右托架)”。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托架结构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证据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在底座、横杆等连接件的连接处通过增添垫片而实现增强局部强度和耐磨度,并且减少部件之间的磨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且这种形状的变化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垫片结构相对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3)对比文件2中的踏板、扣卡、限位扣所产生的综合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制踏板、固定环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都能够使得踏板的搭建更加稳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踏板、扣卡、限位扣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套紧横杆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典型意义

本公司代理人在本案无效程序的处理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创造性不足的缺陷,迅速采取行动,充分检索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于口审前最后时刻找到有利的公知常识证据,并当庭提交。坚持不懈的证据检索和收集工作,以及团队内部的高效运转、通力合作,使得我们在接受委托半年内即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以极高的效率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免于遭受此类不具备可专利性发明创造的侵害,由此取得该无效宣告程序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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